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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机构编制工作程序
时间:2013-07-16       

  1、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凡属需要增设、调整、变更机构设置、明确职能配置,核定机构级别和经费来源,增加、调整编制配备和领导职数的;区、乡镇需要增设、调整变更机构设置,加挂机构牌名,设立、调整副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增加编制的,均应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专题请示。 

  市编办受理后,应针对请示事项进行调研,拿出初步意见,报编委会专题研究,由市编办负责发文。 

  2、市直(含葛店开发区、街办、长港办事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有空编的前提下调进人员、录(聘)用干部、职工、安排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等,均应向市编办专题请示,经编办核准报市编委主任审批后,下发《允许用编通知单》,有关部门凭《允许用编通知单》办理手续。 

  3、区直、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新增人员的,由区编办向市编办专题请示,经市编办核准报市编委审批后,下发《允许用编通知单》,凭《允许用编通知单》办理有关手续。 

  4、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允许用编通知单》明确的人员数量、结构办理新增人员手续。市直单位增加人员一般应先行调剂,确实无法调剂的,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5、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一经审定,都必须严格执行,实行定编定岗到人。编内人员实行人员编制卡片管理,未入编的一律不予承认。对超编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工资晋级、年度考核手续;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手续。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配备领导、任命中层干部,必须先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机构的文件,必须与核定的机构级别相符,必须限定在核定的职数以内,其被任命人员必须在编内,严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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