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机构编制的重大问题,须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方可列入市委、市政府会议议题。以党委、政府名义下发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文件,办文单位应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2、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决定机构编制事宜,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人员编制。确需解决的机构编制问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3、国家机关不得从所属基层单位或其他单位长期借用人员。借用超过半年的,按擅自超编增人处理。
4、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而自行设置的机构、配置的职数,有关部门不得任命干部;对于不按机构编制工作程序增加人员的,有关部门不得调配、分配、安置,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建立人员编制卡片,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或纳入综合财政预算。
5、严禁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利用资金、物资、项目、工作检查评比等手段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凡由业务部门下发的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的文件、会议纪要等,不得作为增加机构和编制的依据。
6、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扣减人员经费、直至追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的处理意见:
(1)擅自设立机构;
(2)擅自改变机构名称;
(3)擅自扩大职能(职责)或服务项目;
(4)擅自增加人员(包括编内增人和超编增人);
(5)擅自增加内设机构或机构层次;
(6)违反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7)干预下级机构设置或人员配置;
(8)在机构编制统计报表中弄虚作假;
(9)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