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代拟稿):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把湖北建成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机构编制工作在促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中的体制机制保障作用,近日,湖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工作的意见》(鄂发〔2012〕8号)。为拟定好这部指导湖北今后一个时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文件,省委常委会审议讨论了文稿。省委书记李鸿忠强调:要把“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机构编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承担起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的责任。要把严格管理机构编制的能力作为衡量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准”的内容写进文稿,并按照更严格、更具体,措施更有力的标准进一步修改完善。省长王国生指出:机构编制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工作重心从具体事项审批向破解体制机制方面的突出问题转移,进一步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努力实现机构编制总规模的“零增长”。现将文件的相关内容摘编如下,供各地参考。
一、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目标任务
按照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的总目标,机构编制工作要更加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形成改革、管理和法制化建设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推动工作重心从具体事项审批向破解制约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体制机制方面的突出问题转移。更加注重改革创新,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更加注重从严从紧控制机构编制,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着力破解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与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难题,优化执政资源配置。更加注重法制化建设,不断推动职能、机构、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定化,努力实现机构编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更加注重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力争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在政府职能转变、组织结构优化、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取得突破和实质性进展,基本实现机构编制“零增长”,建立起与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
二、统筹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是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研究。深入研究改革的目标框架、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深入研究各层级政府的行政架构和权责关系,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设置机构、配置资源,逐步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是深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调整和规范政府管理事项;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理顺市场监管体制,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规范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标准和方式。继续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坚定推进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制改革。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建立履职配合机制,健全部门责任体系。鼓励和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先行先试,加大精简管理层级和实行大部门制的探索创新力度。合理划分各层级政府的职责重点,采取依法委托、授权或下放管理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基层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三是积极稳妥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通过调查清理、规范调整、科学分类和配套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力争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是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党政机关社会管理的职责权限,科学界定政府及其部门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任务,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整合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政府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和联动机制。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继续推进相对集中执法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综合执法体制。
五是加大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体制改革的攻坚力度。鼓励各地围绕“两圈一带”的战略部署,积极创新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学发展、对外开放的体制机制。以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为契机,推动省、市、县政府管理体制的调整和运行机制的优化。巩固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成果,完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依法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制定促进经济发达镇加快发展的支持政策。继续深化教育、文化、医药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开发区管理等体制改革。根据中央部署,逐步推进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一是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建立机构编制事项事前沟通制度。各地各部门报送机构编制事项,必须事先与机构编制部门沟通协商,初步达成一致意见才能正式呈报。严禁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方式,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
二是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行政编制统一由中央审批,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各类专项编制总额都不得突破。严格控制全省及各地事业编制的总规模,规范事业编制使用范围。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要明确过渡时限,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消化。各地各部门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必须优先用于消化超编人员,逐步完成消化超编人员任务。
三是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动态调控机制。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用好用活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坚持向深化改革要编制、向科学管理要编制、向提高效率要编制,探索建立聘用制和雇员制,坚决遏制增加工作任务就要求增加机构编制的现象。加大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调剂编制的力度,不断提高机构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
四是建立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全面推行编制使用核准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前必须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核准使用编制。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需要和各部门职能任务,统筹核准使用编制,并保持适度空编运行。坚持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制度,不断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绩效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履行职能和执行机构编制规定情况要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范围,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能履行情况考核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机构编制调整优化和财政投入的重要依据。完善机构编制统计制度,建立机构编制事项备案制度。
五是坚决遏制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严禁“条条干预”、自定机构类别、越权审批机构、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提高部门管理机构和内设机构规格,严禁擅自改变编制的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严禁超编进人或不按编制使用审批程序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以虚报人员的方式冒领财政资金。
六是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落实《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对违纪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建立机构编制系统监督检查联动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中央和省重大政策措施、机构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建立机构编制年度报告、定期核查、违纪违规行为通报、责令整改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上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党政机关整体超编县(市、区)的进人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是加强机构编制信息化建设。推进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数据库建设,建成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统一的机构编制电子政务办公管理网络平台和信息交换系统,实现机构编制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促进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共享。
八是加快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制定机构编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保证各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能。加强机构编制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
一是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机构编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承担起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的责任。要把严格管理机构编制的能力作为衡量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准。各级党委、政府和编委要更加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定期听取机构编制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切实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机构编制部门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二是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工作的协调配合约束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财政管理的协调配合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范围内,组织、人社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对超编进入或未按编制使用审批程序进入的人员,组织、人社部门不得办理录(聘)用、调任、核定工资等手续,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银行不得开设账户。
三是加强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机构编制部门是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的工作部门,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准确把握职责定位,担负起深化改革、加强和创新管理的责任。要勇于担当,坚持原则,顶住压力,严格把关,守住机构编制管理这道防线。要转变思维方式,加强调查研究,主动提出体制、职能、机构、编制等方面的改革措施,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努力使机构编制工作真正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四是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机构编制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将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为机构编制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